****政府:
你县《关于****电站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华政地〔2025〕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县境内农用地166.4256公顷(其中耕地14.6749公顷)、未利用地2.78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具体手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缴纳。
三、具体土地征收、供地等事宜,待国务院批准****电站建设项目用地后严格依法依规办理。
****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