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以及《****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25年12月23日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批次申办事项1项,经初审符合要求。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5年12月25日至12月29日)。
一、****开发区2024年北固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建筑垃圾产生核准事项
(一)申办单位:****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首次申请
(三)基本情况:****开发区2024年北固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位于**经开区北**,施工单位****申请办理该项目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该项目建筑垃圾产生种类为工程垃圾,产生数量为802吨,运输至位于**经开区双拱桥村的遂****公司(核准证号:川J00字第2025丙9号)协同处置。运输单位为**瑞辰****公司(核准证号:川J00字第2025乙16号),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共计2辆,车牌号为川MMW315、川G5YE00。
(四)审查意见:****开发区2024年北固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产生工程垃圾802吨,由**瑞辰****公司运输至遂****公司协同处置,新证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系统”自动生成。运输路线应符合**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求,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或处置设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向****提出变更申请。
(五)许可时限: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该公司申请时间2025年12月30日止。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市**区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楼15楼1513办公室;联系电话:08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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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