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裁决〔2025〕19号
投诉人:******公司
住所:**市**区义桥镇徐童山下村陈家自然村1组
被投诉人:**省国际****公司
住所:**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被投诉人:****学院****医院
住所:**市上**学士路1号
相关供应商:****
住所:**市**区黄姑山路2-5号
投诉人******公司****学院****医院三院区办公用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3日依法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提供一套符合招标人工作流程需要的软件系统”的核心条款未得到被投诉人实质性答复,该条款仍存在不合理性与歧视性。2.结合历年中标结果,该前置系统条款实质倾向于长期中标供应商****,人为设置前置门槛,排斥新潜在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事实依据:(一)投诉前置程序合规,投诉人于2025年11月8日就案涉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公司提交质疑函。2025年11月12****公司书面答复,但该答复仅删除“及功能截图等证明资料”的要求,未触及“须提供符合招标人工作流程需要的软件系统”这一核心不合理条款,未对投诉人核心质疑作出回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次投诉,程序合法。(二)核心条款未被纠正,结合历年中标结果更显歧视性。1.被投诉人未回应条款的不合理性,回避核心矛盾。代理公司的答复仅强调“****学院****医院自2025年起已全面推行物资领用平台化管理模式,相关要求旨在延续并优化流程”,却完全回避投诉人提出的核心问题:潜在供应商在投标阶段未获取招标人工作流程详细参数(如内部审批节点、数据对接标准等),短时间内开发适配系统客观上超出正常投标准备能力范围。该条款将“软件系统前置提供”作为投标条件,而办公用品配送服务的核心履约需求是“物资及时供应、售后响应高效”,与“前置开发软件系统”无直接关联,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历年中标结果与前置系统条款叠加,形成对特定供应商的明显偏袒。****政府采购网查询确认:**省国际****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8****学院****医院年度办公用品供货配送服务供应商选择)、2020年8月3****学院****医院年度办公用品采购及供货服务项目)、2022年5月11****学院****医院年度办公用品采购及供货服务项目)、2023年7月12****学院****医院两院区年度办公用品配送服务****医院办公用品相关项目中标供应商,均为****。该公司作为历年中标方,已通过****医院物资领用系统,拥有成熟的现成系统,可直接复用参与本次投标;而新潜在供应商需从零投入开发,面临极高的时间与资金成本,二者竞争地位完全不对等。被投诉人虽在答复中称“经前期市场调研,目前能满足‘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的供应商远远不止3家”,但未否认该条款为****设置的天然优势,实质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指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3.合理替代方案未被采纳。投诉人认为,无需将“提供现成软件系统”作为前置条件,可要求供应商承诺中标后在****医院系统的对接适配等客观分代替招标文件内“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功能全面性、实用性、操作方便性”的主观分,****医院平台化管理需求,又能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规避“历年中标供应商的系统因已实际使用,可能更易获得评审专家的主观认可”的不公平现象,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与公**则,但被投诉人未对此方案作出任何回应,仍保留不合理的前置要求。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案涉条款通过前置软件系统要求,结合历年中标供应商的系统优势,直接排除无预置系统的新供应商,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须提供符合招标人工作流程的软件系统”属于与项目核心履约无关的不合理条件,叠加历年单一供应商中标的事实,构成对新供应商的针对性歧视。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或答复未涉及质疑事项的,可依法提起投诉。被投诉人未回应核心质疑条款,且未纠正条款的歧视性,投诉人有权要求监管部门介入纠正。投诉请求:1.撤销招标文件中“【主观分】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功能全面性、实用性、操作方便性”“投标人须提供一套符合招标人工作流程需要的软件系统”的条款,修改为“投标人承诺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与招标人物资领用平台系统的对接适配”。2.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公示,并相应**投标文件编制周期,保障潜在供应商合法权益。3.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4.要求被投诉人就历年办公用品项目单一供应商中标的情况作出说明,核查是否存在长期定向采购的违规情形。投诉人******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省国际****公司辩称:****学院****医院自2025年起已全面推行物资领用平台化管理模式,实现了临床科室在线申领、审核、配送及结算的全流程数字化。该模式显著提升了临床科室、后勤采购及仓库管理的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目前,很多医院也已经使用了该模式。本次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旨在延续并优化这一流程,****医院物资系统,从而提高办公用品的配送、领用、统计等效率,与项目实施密切相关。本项目于2025年6月9****政府****政府采购意向公告(网址略),为了完善采购需求,提高采购质量,****学院****医院分别于2025年6月16日和2025年7月3****医院外网发布了两次调研公告(详见:网址略),希望广大潜在供应商能积极参与项目前期的调研工作,并对项目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经前期市场调研,目前能满足“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的供应商远远不止3家,具有充分竞争的前置条件。****公司等9家公司均具有自己的“物资领用平台系统”。本项目没有要求供应商“提供现成软件系统”,只是对“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提了要求,供应商只需要根据该要求提供相应的实施方案,中标后再进行具体的实施工作。为了准确体现“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采购要求对应的评审内容,本项目已经删除了“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评审内容中的“及功能截图等证明资料”的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对“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做出要求及对其进行评分,完全是出于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属于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被投诉人**省国际****公司提供了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证据。
****医学院****医院辩称与被投诉人**省国际****公司一致。
相关供应商****未作书面回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2025年11月7日发布采购公告,11月12日发布更正公告,11月28日9:30开标,共有杭****公司等5家供应商投标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诉人未提交投标文件,12月1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为中标供应商。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质疑称: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审内容及标准”的【主观分】条款:“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功能全面性、实用性、操作方便性(包括在线下单、退货、换货;缺货物资支持在线申请;支持货物收货、验收等功能的详细介绍及功能截图等证明资料);(评分范围5、4、3、2、1、0)”。2.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中“五、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的相关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一套符合招标人工作流程需要的软件系统””需要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管理平台的详细情况须在投标文件中一一阐明”。事实依据:(一)条款存在不合理性,对潜在供应商构成排斥。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的开发、适配及优化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技术和资金成本,且需充分对接招标人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系统架构等核心信息。作为潜在供应商,我方在投标阶段尚未获取招标人工作流程的详细参数、系统对接标准等关键信息,要求在短时间内(投标文件编制周期通常较短)提供一套完全符合招标人工作流程需要的软件系统,并详细阐明系统所有情况,同时提供功能截图等证明资料,客观上超出了正常的投标准备能力范围。该要求违背了招标采购应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将大量具备优质配送服务能力但未提前开发适配系统的潜在供应商排除在外,人为缩小了竞争范围,不利于招标人选择综合实力最优的服务提供商。(二)条款存在歧视性,赋予历年中标供应商不正当优势。历年中标供应商已在服务期间使用过一套符合招标人工作流程需要的软件系统,该系统已完成与招标人工作流程的适配、磨合及优化,其在投标时可直接沿用现有系统及相关证明资料,无需额外投入大量**进行开发和准备。而新的潜在供应商需从零开始开发系统、对接流程、准备证明资料,面临极高的准入门槛和成本压力,与历年中标供应商处于完全不对等的竞争地位。这种条款设计实质上是为历年中标供应商“量身定制”了竞争优势,构成了对新潜在供应商的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三)主观分评审标准缺乏客观性,进一步放大不公平性。“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功能全面性、实用性、操作方便性”的评分属于主观分,评分范围跨度达5分,缺乏明确、量化的评审标准。历年中标供应商的系统因已实际使用,可能更易获得评审专家的主观认可;而潜在供应商的新开发系统,即使功能满足要求,也可能因评审专家对其不熟悉而导致得分偏低,进一步加剧了竞争的不公平性。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文件要求潜在供应商在****医院专属工作流程的软件系统及功能截图,未考虑系统开发需投入的时间成本(通常需实地对接调试),且医院未提前公开工作流程等核心参数,导致新供应商客观上无法完成适配。这种设置直接将无预置系统的优质配送服务商排除在外,打破了公平竞争的基础。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规定特定条件,但不得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要求。办公用品配送的核心是“物资及时供应、售后响应高效”,而非“提前开发软件系统”。将未经验证的专属系统作为投标前置条件,属于与服务本质无关的门槛,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变相排斥。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该条款明确禁止“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国政府采购网明确指出,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技术要求,本质是通过门槛压缩竞争范围。****医院未公开的内部参数,却要求供应商独立完成,形成“无法逾越的准入障碍”,完全符合“限制潜在供应商”的法定情形。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采购需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历年中标商因过往服务已拥有适配系统,可直接复用成果投标;新供应商需从零投入开发,二者竞争成本与准备难度悬殊。这种条款实质为“已服务供应商”量身定制优势,构成对特定对象的倾斜。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技术条件必须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配送项目的核心竞争力是“库存覆盖率、配送时效、退换货响应速度”,而非“软件前置开发能力”。将系统作为核心评审要素,与项目需求脱节,客观造成新老供应商竞争不对等,属于典型的不合理条件。6.政府采购监管实践依据 中国政府采购网案例明确,若条款使特定供应商因历史服务获得“天然优势”,且该优势是新供应商合理投入无法弥补的,则构成歧视。本项目中,历年中标商的系统优势源于既往服务**,而非额外技术实力,条款实质固化了“既得利益壁垒”。7.《****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评审标准必须“明确、具体、可操作”。招标文件中“功能全面性、实用性”等5分权重的主观指标,未设置任何量化标准(如“在线下单响应时效≤5分钟”等),完全依赖评审专家主观判断。实践中,专家更易对历年中标商的既有系统产生“熟悉度偏好”,新供应商的创新方案即便满足需求,也可能因“不熟悉”得分偏低,直接加剧不公。8.《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被投诉人**省国际****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学院****医院自2025年起已全面推行物资领用平台化管理模式,实现了临床科室在线申领、审核、配送及结算的全流程数字化。该模式显著提升了临床科室、后勤采购及仓库管理的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本次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旨在延续并优化这一流程,****医院物资系统,从而提高办公用品的配送、领用、统计等效率,与项目实施密切相关。本项目于2025年6月9****政府****政府采购意向公告(网址略),为了完善采购需求,提高采购质量,****学院****医院分别于2025年6月16日和2025年7月3****医院外网发布了两次调研公告(详见:网址略),希望广大潜在供应商能积极参与项目前期的调研工作,并对项目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经前期市场调研,目前能满足“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的供应商远远不止3家,具有充分竞争的前置条件。综上所述,本项目对“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做出要求及对其进行评分,完全是出于项目的实际情况,且“意愿物资领用平台系统”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属于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为了能满足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删除“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评审内容中的“及功能截图等证明资料”的要求,具体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三、招标文件(11月7日)评标办法,总分为100分,其中价格分30分、商务技术分70分。五、评审内容及标准
| 序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 |
| 14 | 【主观分】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功能全面性、实用性、操作方便性(包括在线下单、退货、换货;缺货物资支持在线申请;支持货物收货、验收等功能的详细介绍及功能截图等证明资料);(评分范围5、4、3、2、1、0) | 5分 |
四、招标文件(11月7日)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 五、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1.物资下单专业化平台的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一套符合招标人工作流程需要的软件系统,创建适合招标人需求的商品目录数据库,拥有对订单管理、储存、盘点、数据分析等的信息技术专业服务支撑。2.物资专业化平台的功能模块要求:(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管理平台的详细情况须在投标文件中一一阐明)(1)适用于招标人的物资管理系统,各项管理模块齐全完整明晰,操作权限设置合理,****管理部门的增减和改变而随时调整,便于更**升级,具备良好的拓展接口和条件,操作使用方便简捷,所有可供****医院相关部门审核后录入管理系统。(2)管理系统应具备相应的管理功能,如:医院常规入库查询、医院常规退货查询、在线下单、签收等。(3)投标人须有独立的商品数据库,****医院物资系统对接,订单流程按电子商务的要求传递。(4)招标人按需确定所需物资的品种和数量等,投标人应将招标人所需的产品的详细资料录入管理系统,通过网络平台能够清楚的知道产品的主要信息,至少包括产品的品名、品牌、供应商、产地、型号、规格、单价、外观图片、主要功能描述等,招标人通过管理软件确认所需的物品,投标人根据物品清单提供相应的配送服务。3.上述系统平台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及各投标单价中,中标后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五、更正公告(11月12日)
|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商务技术分-序号14 | 【主观分】 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功能全面性、实用性、操作方便性(包括在线下单、退货、换货;缺货物资支持在线申请;支持货物收货、验收等功能的详细介绍及功能截图等证明资料);(评分范围5、4、3、2、1、0) | 【主观分】 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功能全面性、实用性、操作方便性(包括在线下单、退货、换货;缺货物资支持在线申请;支持货物收货、验收等功能的详细介绍);(评分范围5、4、3、2、1、0) |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核实,杭****公司等5家供应商在各自投标文件中,****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相关方案等材料。
七、技术商务评分****委员会成员对杭****公司等5家供应商就评审条款“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功能全面性、实用性、操作方便性(包括在线下单、退货、换货;缺货物资支持在线申请;支持货物收货、验收等功能的详细介绍)”的评分情况。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大学****医院三院区办公用品配送服务采购,采购需求包括“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并设置了对应评审条款“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功能全面性、实用性、操作方便性(包括在线下单、退货、换货;缺货物资支持在线申请;支持货物收货、验收等功能的详细介绍)”。投诉人主张“潜在供应商在投标阶段未获取招标人工作流程详细参数(如内部审批节点、数据对接标准等),短时间内开发适配系统客观上超出正常投标准备能力范围”“该前置系统条款实质倾向于长期中标供应商****,人为设置前置门槛,排斥新潜在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但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采购需求设置合理性解释说明为“****学院****医院自2025年起已全面推行物资领用平台化管理模式,实现了临床科室在线申领、审核、配送及结算的全流程数字化。该模式显著提升了临床科室、后勤采购及仓库管理的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目前,很多医院也已经使用了该模式。本次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旨在延续并优化这一流程,****医院物资系统,从而提高办公用品的配送、领用、统计等效率,与项目实施密切相关”;对前述评审条款设置合理性解释说明为“本项目没有要求供应商‘提供现成软件系统’,只是对‘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提了要求,供应商只需要根据该要求提供相应的实施方案,中标后再进行具体的实施工作。为了准确体现‘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采购要求对应的评审内容,本项目已经删除了‘医院物资领用平台系统’评审内容中的‘及功能截图等证明资料’的要求”。且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按照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并无不当。投诉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采购需求及评审条款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采购需求及评审****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大学****医院三院区办公用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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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