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康市古山镇龙山镇两镇万亩农田连片整治及乡村振兴建设项目(乡愁客厅地块用地、农事服务中心地块用地)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审批
浙江-金华-永康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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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古山镇**镇两镇万亩农田连片整治及乡村**建设项目(项目代码:****)是以创建万亩高标准农田、促进生态智慧农业发展为目标,实施**古山-**土地整治,提高耕地质量,探索农业地质成果在土地整治方面应用转化的新途径,打造农业地质服务土地整治“**样板”。**市古山镇**镇两镇万亩农田连片整治及乡村**建设项目位于**市古山镇和**镇,项目涉及项目区土地属于**市古山镇和**镇寺下胡村、胡库下村、古山一村等20个村。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包括(1)农田整治(2)农业****服务中心、乡愁客厅;未来农场5亩、农事休闲体验1项、市政配套1项,临时用地。)(3)基础配套(包含市政、雨污水配套、其他基础设施配套、道路交通及水系综合治理各1项)。

其中:乡愁客厅地块用地位于**市**镇雅贵村樟塔塘自然村以南75米处,地块外东侧为农田,南侧为农田,西侧为东渠,北侧为农田。地块中心坐标点为东经120.****43588°,北纬29.****45584°。根据****规划局关于**市**镇雅贵村村庄规划的批复,地块土地性质变更批准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地块原为**镇农用地,占地面积3404平方米,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地块性质变更为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302文化活动用地,详见附图1图片3)。

****中心地块用地位于**市古山镇晏塘村以北360米处,地块外东侧、北侧与水田相接,南侧、西侧毗邻东渠。地块中心坐标点为东经120.****47968°,北纬28.****15446°。根据****服务中心详细规划,地块土地性质变更批准时间为2024年9月29日,地块原为古山镇农用地,占地面积18458平方米,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地块性质变更为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2科研用地,详见附件3)。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本地块由农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为敏感用地,属于浙环发[2024]47号文件中的甲类地块,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政府文件号召,**华远****公司受****委托,承担了**市古山镇**镇两镇万亩农田连片整治及乡村**建设项目(乡愁客厅地块用地、****中心地块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收委托后,对该地块进行了现场勘察、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等工作,并按照相关导则和标准编写了《**市古山镇**镇两镇万亩农田连片整治及乡村**建设项目(乡愁客厅地块用地、****中心地块用地)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送审稿)》。

2024年12月6日,****环境局**分局委托,****在**主持召开《**市古山镇**镇两镇万亩农田连片整治及乡村**建设项目(乡愁客厅地块用地、****中心地块用地)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技术评审会,我单位根据《**市古山镇**镇两镇万亩农田连片整治及乡村**建设项目(乡愁客厅地块用地、****中心地块用地)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会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市古山镇**镇两镇万亩农田连片整治及乡村**建设项目(乡愁客厅地块用地、****中心地块用地)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稿),****管理部门和委托方决策参考。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市古山镇**镇两镇万亩农田连片整治及乡村**建设项目中的乡愁客厅地块用地、****中心地块用地原为农用地,目前地块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因此该地块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

乡愁客厅地块用地地块历史上曾有的农用地主要种植油茶树等,****中心地块用地历史上为农田、林地和墓地,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的;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的)。地块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且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根据地块内快筛数据和历史监测数据,确定地块不存在土壤污染的。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地块用地历史清晰、未存在污染状况(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的)。

因此本地块符合《**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4]47号)第十五条的前提要求。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土壤司关于部长信箱来信“农用地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检测”等三个办理单的答复》、生态环境部《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问题的回复》(2020年6月24日)、《**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4]47号)等相关文件。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综上,确认**市古山镇**镇两镇万亩农田连片整治及乡村**建设项目(乡愁客厅地块用地、****中心地块用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调查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以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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