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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办理华润(**)****基地****工厂临时用地的报告》等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号)及《****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使用位于**市**区瓦塘镇大村村的土地0.3617公顷(果园0.3617公顷),作为华润(**)****基地****工厂临时用地,地块四至界址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2个月17天,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你公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按《******局关于〈华润(**)****基地****工厂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的函》提出的意见落实到位。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应当清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如需继续使用,应按规定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需要永久性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局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