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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第二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函
****公司:
****于2025年12月17****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关于2025年第二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报采购单位,现对质疑函作如下答复: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公告中,报价明细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多功能食具消毒柜(型号:RKZ650-D18)、汤桶消毒柜(型号:RTP750-K10),所填报的制造商为:******公司,经查证,******公司未对多功能食具消毒柜(型号:RKZ650-D18)、汤桶消毒柜(型号:RTP750-K10)进行备案,产品没有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或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不可上市销售,其性质影响公平公正,属于未实质性响应,应予以废标处理。且《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制造商并未对真实性负责,其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公司《质疑函》;
法律依据:****公司《质疑函》;
二、质疑事项答复:
经核查:1、******公司已依法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书编号:粤卫消字[2023]-12-第0032号,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9日),该资质已在**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公示,具备消毒产品合法生产资格。
2、******公司作为产品责任单位,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检测。多功能食具消毒柜(型号:RKZ650-D18)取得****检测中心出具的《分析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FM23860R01),汤桶消毒柜(型号:RTP750-K10****中心出具的《分析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FM09935R01a),两份报告均明确显示产品各项指标符合GB17988-200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标准,具****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3、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规定,已取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正确认识备案为告知、备而待查性质,不属于行政审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经营企业在购进和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时,不应再要求产品责任单位提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参考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择优选用产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严格按照要求规范使用消毒产品。
4、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经核查******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均符合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
日期: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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