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关于手机光学镜头膜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南宁-上林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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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手机光学镜头膜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12-19 17:20

南政务(生态)上环审〔2025〕12号

****公司:

报来《 手机光学镜头膜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工业园区百兴大道福林产业园一期标准厂房第11栋第一至三层(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租用****工业园区百兴大道福林产业园一期标准厂房第11栋第一至三层进行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总建筑面积10780.2平方米,建设1条年产3000万片手机光学镜头膜生产线,配套建设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12万元,占比0.1%。

二、建设单位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安全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废气排放标准

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基板切割废气、丝印废气、烘干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排放标准

项目运营期超声波清洗****设备处理、生活污水和纯水制备浓水依托现有****园区污水管网,****工业园****处理厂处理。项目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工业园****处理厂纳管标准。

(三)噪声排放标准

项目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限值。运营期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执行相应环境标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项目须按所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如建设规模、地址、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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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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