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
你局于2025年7月30日以文件的方式向我厅提出关于组织开展****煤矿探矿权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委派****对****煤矿探矿权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了考古调查,该所编制的《****煤矿探矿权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通过了我厅审查。根据《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确认,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市**区岩**遗址、**遗址、狮子岭遗址、独**遗址、六浩山遗址、望坡山遗址等6处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涉及1处新发现六**遗址。建设单位可以在除上述区域外完成考古调查的区域内开展相关建设。
二、请建设单位进一步优化钻孔平台方案设计,避开上述7处古文化遗址。如无法避绕,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钻孔平台下的古文化遗址进行考古勘探,明确发掘面积,****文物局同意后对上述遗址进行考古发掘保护,相关工作未完成前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
三、由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确定性,请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有文物,应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
四、本次考古调查仅涉及****煤矿探矿权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地表文物调查,未涉及建设项目临时征用土地用作工房、材料堆积、交通便道、取土或弃土场等用地范围,在这些临时用地范围中,如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需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此复。
******旅游厅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旅游厅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