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项目名称:****人民调解服务
拟采购服务的说明:****人民调解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9.8万元(人民币)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申请依据及理由
(一)申请依据
1.《****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 号):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2.《****办公厅****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12 号):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为公益二类和从****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 二 )申请理由
1.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承接服务主体应熟悉本区域政策、社情民意、风土人情等情况和特点,****协会是经民****行业协会,作为联系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专门机构,具有贴近群众、服务群众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坚实的群众基础和工作基础。
2.****协会积极履行行业指导职责,组织会员开展政治、法律、法规、政策和人民调解知识等学习;发动会员调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制定行业规范和奖惩规则,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应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人民调解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
综上所述,由于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特殊性,承接服务主体应熟悉本市环境、具体情况和特点,****协会长期从事本市人民调解工作,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协会为承接该项目的唯一合适主体。拟对本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协会
地址:云中路749号东二楼(216、217、218)
三、公示期限
2025年12月25日 至 2025年12月31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无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
地址:**市平****南路**街24号
联系方式:王先生、0352-****686
2.财政部门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省**市平********商铺135号
联系方式:李先生035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