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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法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2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塘区明秀西路122号城市碧园B栋B1102号房
被投诉人 1 :****法院
地址:**藤州镇天乐街76号
被投诉人 2 :****交易中心****中心)
地址:**市红岭大厦10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三龙东三路8号第31幢一层2号商业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结果不满,向本机关投诉。
投诉事项: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要求提供标“▲”符号投标时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提供20份检测报告,指定检测内容和数值,检测周期长,检测成本高,以检测报告作为资格条件增设参与项目的门槛,存在明显不合理、倾向性,以及对供应商构成不合理的限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请求:组织专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设置的规范性进行重新审核,删除其中带有指向性和排他性的技术要求。鉴于本项目已完成开标,为确保整个采购过程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应对采购文件进行调整后,重新组织招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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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