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注册/登录」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5
6
.
0
1
4
2
万
元
。
2
.
5
.
2
建
设
工
程
其
他
阶
段
监
理
服
务
费
包
括
:
可
将
/
作
为
参
考
依
据
,
勘
察
阶
段
(
若
有
)
监
理
服
务
费
0
元
、
设
计
阶
段
(
若
有
)
监
理
服
务
费
0
元
、
保
修
阶
段
(
若
有
)
监
理
服
务
费
已
计
入
施
工
阶
段
监
理
服
务
费
。
2
.
6
监
理
服
务
期
:
施
工
工
期
5
4
0
日
历
天
+
设
备
安
装
工
期
+
工
程
及
设
备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
2
.
7
质
量
要
求
: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合
格
要
求
。
3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及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3
.
1
具
备
合
格
有
效
的
《
营
业
执
照
》
,
并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3
.
2
本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合
法
有
效
的
工
程
监
理
综
合
资
质
或
同
时
具
备
不
低
于
丙
级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和
不
低
于
丙
级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
要
求
拟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注
册
人
员
应
满
足
其
所
持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
综
合
资
质
或
本
项
目
所
需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
对
应
的
监
理
资
质
标
准
要
求
。
3
.
3
拟
派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须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合
格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
注
册
专
业
要
求
为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拟
派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必
须
为
独
立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的
本
企
业
在
岗
人
员
,
以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上
的
注
册
单
位
为
准
。
3
.
4
本
招
标
项
目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招
标
人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则
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单
位
组
成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身
份
共
同
投
标
,
联
合
体
应
由
不
低
于
丙
级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为
牵
头
人
,
且
各
方
均
应
具
备
承
担
招
标
项
目
的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
相
同
专
业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的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3
.
5
本
招
标
项
目
不
应
用
福
建
省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分
值
,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季
度
信
用
得
分
不
得
低
于
6
0
分
;
以
联
合
体
参
与
投
标
的
,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季
度
信
用
得
分
按
具
有
/
监
理
资
质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中
的
最
低
企
业
季
度
信
用
得
分
确
定
。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季
度
信
用
得
分
,
可
通
过
福
建
省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系
统
(
下
称
“
评
价
系
统
”
)
查
询
。
3
.
6
投
标
人
“
工
程
业
绩
”
要
求
:
/
个
;
“
工
程
业
绩
”
是
指
:
自
本
招
标
项
目
在
法
定
媒
介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之
日
的
前
五
年
内
(
含
本
招
标
项
目
在
法
定
媒
介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之
日
)
完
成
的
并
已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
/
中
的
/
,
等
级
为
/
级
。
3
.
7
投
标
人
拟
派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工
程
业
绩
”
要
求
:
/
个
;
“
工
程
业
绩
”
是
指
:
自
本
招
标
项
目
在
法
定
媒
介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之
日
的
前
五
年
内
(
含
本
招
标
项
目
在
法
定
媒
介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之
日
)
完
成
的
并
已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
/
中
的
/
,
等
级
为
/
,
工
程
业
绩
中
的
项
目
总
监
必
须
与
拟
派
总
监
一
致
。
3
.
8
其
他
资
格
要
求
:
1
、
根
据
闽
建
[
2
0
1
7
]
9
号
文
件
规
定
,
省
外
入
闽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应
当
按
规
定
通
过
福
建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网
的
“
省
外
入
闽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系
统
”
自
行
如
实
填
报
相
关
信
息
,
并
对
填
报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负
责
。
2
、
本
招
标
项
目
不
要
求
中
标
人
在
项
目
所
在
地
设
立
分
(
子
)
公
司
,
中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行
纳
税
义
务
。
3
.
9
本
招
标
项
目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4
.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4
.
1
本
项
目
采
用
电
子
招
投
标
。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期
限
:
2
0
2
5
年
1
2
月
2
5
日
起
至
2
0
2
5
年
1
2
月
3
0
日
2
3
:
5
9
:
5
9
时
止
。
4
.
2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于
2
0
2
5
年
1
2
月
2
5
日
0
8
时
0
0
分
至
2
0
2
5
年
1
2
月
3
0
日
2
3
:
5
9
:
5
9
前
,
通
过
安
溪
国
资
阳
光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
h
t
t
p
s
:
/
/
w
w
w
.
a
x
g
z
y
g
c
g
.
c
o
m
/
)
获
取
投
标
码
,
投
标
码
为
投
标
单
位
上
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重
要
凭
证
,
请
投
标
单
位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获
取
,
以
免
错
失
投
标
机
会
。
5
.
评
标
办
法
本
招
标
项
目
采
用
的
评
标
办
法
:
简
易
评
标
法
。
6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提
交
6
.
1
.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的
时
间
:
2
0
2
6
年
1
月
6
日
1
2
时
0
0
分
前
。
6
.
2
.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的
金
额
:
人
民
币
5
6
0
0
元
。
6
.
3
.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的
方
式
:
从
投
标
人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以
电
汇
或
银
行
转
账
的
形
式
汇
达
投
标
保
证
金
指
定
账
户
附
:
账
户
信
息
开
户
名
称
:
安
溪
县
阳
光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溪
县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1
3
5
6
0
1
0
1
0
4
0
0
3
7
7
6
2
特
别
提
示
:
①
请
投
标
单
位
务
必
认
真
核
对
账
户
信
息
,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款
项
汇
入
对
应
账
户
,
并
自
行
承
担
因
款
项
汇
错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
②
请
投
标
单
位
在
转
账
或
电
汇
的
凭
证
上
务
必
按
照
以
下
格
式
注
明
,
以
便
核
对
:
“
(
招
标
编
号
:
D
H
A
X
2
0
2
5
1
0
0
0
1
)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
不
按
要
求
注
明
,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③
投
标
保
证
金
逾
期
缴
交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7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7
.
1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
2
0
2
6
年
1
月
7
日
0
9
:
0
0
时
前
(
北
京
时
间
)
使
用
“
安
溪
国
资
阳
光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标
书
制
作
软
件
”
在
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可
对
已
投
递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撤
回
、
编
辑
再
投
递
。
届
时
诚
邀
各
投
标
代
表
准
时
出
席
开
标
会
(
开
标
地
点
:
安
溪
县
金
融
服
务
中
心
5
号
楼
C
栋
6
楼
开
标
1
室
)
。
投
标
人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出
席
开
标
会
,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投
标
代
表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若
不
能
出
具
以
上
相
关
资
料
的
,
将
无
法
进
入
开
标
会
现
场
。
7
.
2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使
用
“
安
溪
国
资
阳
光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标
书
制
作
软
件
”
在
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可
对
已
投
递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撤
回
、
编
辑
并
重
新
投
递
。
投
标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安
溪
国
资
阳
光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
h
t
t
p
s
:
/
/
w
w
w
.
a
x
g
z
y
g
c
g
.
c
o
m
)
的
操
作
规
程
,
编
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并
对
编
制
完
成
的
电
子
投
标
书
进
行
固
化
加
密
和
上
传
。
交
易
系
统
将
以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最
后
一
份
成
功
投
递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信
息
为
准
。
如
遇
停
电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无
法
按
时
开
标
、
评
标
的
,
则
开
标
日
期
改
期
,
具
体
开
标
时
间
由
招
标
人
确
定
后
另
行
通
知
。
7
.
3
逾
期
在
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8
.
签
到
、
解
密
8
.
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指
定
网
址
后
,
投
标
人
务
必
要
进
入
项
目
开
标
大
厅
,
运
用
“
投
标
文
件
固
化
”
所
使
用
的
C
A
数
字
证
书
及
投
标
报
名
号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到
,
否
则
视
为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逾
期
送
达
,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8
.
2
投
标
人
应
在
开
始
解
密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起
6
0
分
钟
内
使
用
C
A
数
字
证
书
在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密
操
作
。
(
平
台
操
作
如
有
疑
问
请
咨
询
联
系
电
话
:
0
5
9
5
-
2
3
0
3
2
2
2
2
)
。
逾
期
递
交
的
、
逾
期
解
密
的
或
未
递
交
到
指
定
网
址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因
投
标
人
的
原
因
未
能
正
常
签
到
、
解
密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将
无
法
进
入
评
审
程
序
,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8
.
3
投
标
人
应
及
时
办
理
C
A
数
字
证
书
以
便
投
标
时
使
用
(
安
溪
国
资
阳
光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C
A
数
字
证
书
与
其
他
平
台
不
通
用
,
为
国
资
平
台
专
用
)
,
办
理
C
A
数
字
证
书
请
联
系
平
台
客
服
。
安
溪
国
资
阳
光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
5
9
5
-
2
3
0
3
2
2
2
2
。
9
.
平
台
交
易
服
务
费
本
项
目
中
标
人
应
缴
纳
平
台
交
易
服
务
费
,
按
照
《
福
建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规
范
建
设
交
易
服
务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告
》
(
国
发
改
价
格
(
2
0
2
4
)
1
5
0
号
)
“
工
程
服
务
类
”
规
定
缴
纳
平
台
交
易
服
务
费
,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缴
纳
。
(
转
账
时
需
备
往
项
目
名
称
或
招
标
编
号
)
。
收
费
项
目
中
标
额
(
万
元
)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勘
察
、
设
计
、
监
理
、
咨
询
、
检
测
及
其
他
2
0
(
含
)
以
下
2
0
0
0
元
/
宗
由
中
标
单
位
支
付
2
0
-
5
0
(
含
)
3
0
0
0
元
/
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