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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罚没的违法车辆一批(6辆摩托车)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0.18 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2-2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1-04 |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区 | 资产类别 | 其他 |
| 标的名称 | ****罚没的违法车辆一批(6辆摩托车) | ||
| 标的描述 | 标的为****执法办案扣押车辆(6辆摩托车),详见《标的明细表》。 | ||
| 标的所在位置 | ****停车场内 | ||
| 转让底价 | 0.18 万元 | ||
| 评估报告文号 | 渝海川价鉴(2025)字第339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12-19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标的系报废车辆整体转让,均不能正常办理过户手续,须按报废车进行处置,受让方不得做其他任何用途。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冯老师 | 联系电话 | 135****8632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财政局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联交所在其车辆报废资料提供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对标的进行报废拆解;转让方与**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车辆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id=204)。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6、转让方负责在受让方付清标的价款及**联交所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受让方须在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转移,若逾期5个工作日未完成标的转移的,受让方须向转让方缴纳车位占用费,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缴纳;若逾期10个工作日未完成标的转移,则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剩余标的所有权,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剩余标的,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价款、车位占用费不予退还。
7、本次转让车辆不包含标的车牌号码,标的均按报废车辆处理,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标的自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等工作,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8、受让方须在接收报废车辆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交加盖其公章的报废车辆入库清单、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并将对应每辆机动车的销毁照片,整体打包成电子档传给**联交所,前述资料提供完成后**联交所按公告约定退还交易保证金。
9、本次交易价款转让方不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受让方需要发票,则自行缴纳并承担相关税费。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在此提醒各意向受让方注意。
10、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1、本项目资料仅供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且不因存在差异(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类型、质量、数量等有出入)而影响交易结果。**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及其他连带责任。
12、备查资料: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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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以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2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所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春晖 | 联系电话 | 023****36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