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福州市第一总医院1台DSA机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审批
福建-福州-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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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文号: 闽环辐评〔2025〕46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25-08-18
有效性: 有效
****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1台DSA机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时间: 2025-09-04 10:50

****:

你单位报送的《****1台DSA机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拟将**市**区达道路190号院区急诊楼1层东侧现有儿科门诊相关用房改造为DSA机房及其配套辅助用房,并将原安装于内科楼6层心血管内科的1台DSA机(为Ⅱ类射线装置)设备搬迁至改造后的DSA机房内,用于开展放射诊断和介入治疗。

二、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的内容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建设本项目。

三、你单位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确保DSA机房的屏蔽满足辐射防护要求。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实行分区管理;DSA机房各防护门外应张贴明显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并附中文说明;DSA机房病人通道防护门外上方应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并与防护门有效关联,防护门应设置防夹装置和自动闭门装置,防止人员受到误照射。

(二)健全完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和技术操作规程开展作业,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配备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及监测仪器,定期进行自主监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防止发生辐射事故。

(三)辐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规定和报告表的预测,本项目的公众剂量约束值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值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活动种类和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生态环境局。****环境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厅

2025年8月18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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