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县道塘海线福安下白石三屿大桥下至蕉城八都金垂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福建-宁德-蕉城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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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D00202-0813-2025-00183
发文字号: 宁环评〔2025〕74号
发布机构: ****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5-12-17
标 题: ****环境局关于县道塘海线**下白石三屿大桥下至**八都金垂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有 效 性: 有效
****环境局关于县道塘海线**下白石三屿大桥下至**八都金垂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环评〔2025〕74号
2025-12-26 10:12


**市****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县道塘海线**下白石三屿大桥下至**八都金垂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后,该项目所产生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路线起点位于**下白石三屿大桥下规划的国道G237处,与国道G237平交,路线往北进入**八都镇,绕规划的金垂产业园(一期)开发边界外布线,而后路线西拐至金垂村,下穿国道G237后,路线终点衔接现状县道,根据《****运输局关于对县道塘海线**下白石三屿大桥下至**八都金垂段公路工程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宁交审批〔2025〕10号,路线全长3.570公里(**境内3.133公里,**境内0.437公里),路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40公里/时,双向四车道,标准路基宽17.5米,路面结构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项目总投资6244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22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利用,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布局,严格控制临时工程占地和施工范围,主体工程、临时用地施工前做好表土剥离存放工作,用于后期生态恢复。合理安排工期,尽量避开雨季施工,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及时做好临时占地影响区域和公路高边坡植被的恢复工作。本工程不设置拌和站等预制场,沥青、混凝土均采用外购运输至工地。

(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控措施。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居民区的午、夜间休息时段,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对交通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路段,应采取设置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声环境质量达标;对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进行跟踪监测,根据跟踪监测结果适时增补、完善噪声防治措施;提****政府做好公路沿线两侧用地的规划控制,避免公路交通噪声对新增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过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材料运输、堆放过程中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防止雨水冲刷及下渗。

(四)落实废气治理措施。严格按照《**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及土石方运输应采取防风、降尘、洒水等措施,防止运输中物料抛洒滴漏影响周边环境。施工工地、弃土临时堆场等场所周围应设封闭的围挡,并采取防尘覆盖、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冲洗等防尘措施。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治理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定点堆放收集、及时清运,禁止向周边河道、岸边、农田、生态林地等随意堆放或倾倒。项目施工产生的剩余砂石应按《******厅关于印发**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处置。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立高效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和****管理部门的联动。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支队、****环境局、****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生态环境局****环境局负责。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025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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