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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现我局对****年产3万吨食品级氨基乙酸项目已批准公告作出审批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司法局(地址:莒**隆山路和人民路交汇处路****服务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法院(地址:莒**北城新区北二路中段)提起行政诉讼。
建设地点详细地址:十字路 街道 淮海路与**路交汇处100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环评单位名称 | 公示开始时间 | 公示结束时间 |
| 1 | ****年产3万吨食品级氨基乙酸项目 | ******公司 | 2025-12-26 00:00:00 | 2026-01-02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