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基本信息 | |||
| 项目编号 | **** | ||
| 标的名称 | 转让RFID(无线射频)设备一批 | 挂牌价 | 137,400.00元 |
| 资产概述 | - | ||
| 设备基本信息 | |||
| 标的状态 | 闲置 | ||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
| 计量单位 | 数量 | ||
| 购置日期 | 成新率 | ||
| 其他说明 | |||
| 交易条件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12-26 |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 延牌规则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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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报名材料、交易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方须将交易保证****银行转账****交易所有限公司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能代付),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交易所有限公司结算账户(用于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交易所新综合产权交易系统(http://new.****.cn)的电子钱包中进行支付。 3.符合资格的意向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资产交易价款。 4.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符合资格的意向方报名参加交易的,转让方将按挂牌价与该意向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与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方的,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方式组织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按产权交易机构通****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交易所新综合产权交易系统(http://new.****.cn)的电子钱包中进行支付。 6.本公告所称意向方是指有购买交易标的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符合资格意向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符合资格的通知书的意向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7.意向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等文件。 8.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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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可按公告约定参加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的交易标的现场看样活动,对交易标的结构、质量、数量、现状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详尽必要的了解。 2.本次交易标的以现场看样核实为准,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 3.意向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用途、质量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成交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 4.自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之日起,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行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起交易标的全部法律责任。 5.公告期内自行看样,须请提前预约。联系人:朱先生,联系号码:139****0991,也可联系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咨询。本次交易不组织集中现场看样,意向方须自行前往现场确认交易标的现状并在公告期内依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意向方不得以没有组织集中现场看样为由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6.转让标的外观带少许划痕,电源可正常连接,但因专业操作人员已离职,现场无法启动设备运行,未能判断设备是否可以正常运行。意向方须自行了解转让标的的状态,一旦办理意向登记手续且并纳保证金,视为认同挂牌价格和转让标的现状,承诺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与流程参与交易。 7.本次交易标的包括RFID条码打印机2台、RFID小卖车扫描设备2套、RFID仓库扫描设备1套。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交易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方了解交易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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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采用协议交易;如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资格且缴纳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采用网络多次报价。 | ||||||||||
| 报价方式 | |||||||||||
| 处置方案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其应付给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费后,余额无息划归转让方所有。 3.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并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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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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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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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缴纳规则 | |||||||||||
| 保证金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40,000元。 |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标书代写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意向方应将交****银行账户转****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new.****.cn****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则****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交纳截****中心完成交纳操作。有关交易保证金交纳的具体操作事项,详见《****交易所有限公司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等交易制度。 (缴纳注意事项) | ||||||||||
| 保证金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 | ||||||||||
| 保证内容 |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该受让方应按公告、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该受让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交易服务费。 3.该受让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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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法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其应付给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费后,余额无息划归转让方所有。 3.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并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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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信息 | |||
| 委托方名称 | ****清算组 | ||
|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 ****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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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朱小姐 |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020)****0905,(020)96100-634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附件材料 | |||
| 特别声明 | |||
|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