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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服务中心环卫作业设备更新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0月24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骏源****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204号2层2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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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经本机关调查并查阅了相关资料,听取各方意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骏源****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5年12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