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关于山东中物海创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中物智塑(莒县)年产55万吨塑料制品项目拟审批公示

审批
山东-日照-莒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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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分局 组配分类: 环评信息
成文日期: 2025-12-26 发布日期: 2025-12-26
文号: 效力状态:
标题: ****环境局**分局关于****中物智塑(**)年产55万吨塑料制品项目拟审批公示
****环境局**分局关于****中物智塑(**)年产55万吨塑料制品项目拟审批公示

发布日期: 2025-12-26 14:13

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要求,经审查,2025年12月26日我局拟对****中物智塑(**)年产55万吨塑料制品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9日-2026年1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633-****015

电子邮箱:jxhbjglk@rz.****.cn

通讯地址:****环境局**分局

邮编:276500

项目名称

中物智塑(**)年产55万吨塑料制品项目

建设地点

**刘官庄镇中泉村村西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乐迈****公司

项目概况

项目**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环保工和公用工程等,新购置拌料机1000台、吹膜机1295台、印刷机300台、制袋机1000台、高速混料机100台、双螺杆挤出机100台、磨粉机150台、低温挤塑造粒机30台等设备,建成后年产塑料制品55万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生产废水排入厂区污水管道进入******公司进行深度处理。严禁项目污水直排周围环境。

2.重视和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有效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吹膜废气、印刷废气及臭气浓度经集气罩+软帘收集+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投料、混料及磨粉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上料颗粒物、制袋废气、造粒废气以及未收集的吹膜、印刷废气及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其中,印刷工序全部使用能量固化油墨,符合柔印油墨VOCs含量≤5%且无溶剂清洗工艺,确保废气排放浓度稳定达标。项目吹膜工序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II时段其他行业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II时段其他行业限制。印刷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2限值要求。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3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减震等防噪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塑料生产线边角料、不合格品收集后通过低温挤塑造粒机结粒回用于生产,废过滤网、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委托有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厂内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2020年9月1日实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相关规定执行。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抹布、废能量固化油墨桶、废UV灯管、废偶联剂桶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贮存和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