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6日---2026年1月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示: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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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中心
邮 编:074000
序号
项目名称(报告全本)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受理日期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60万套箱包配件项目
**市
****
******公司
2025年12月25日
项目占地3.6亩,总建筑面积4797.3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4797.3平方米(计容面积)。购置生产设备66台(套)。 项目建成后,年产60万套箱包配件。
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有注射成型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主要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在每台注射成型机上方设置集气罩+软帘(共31个),废气收集后引入1套“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处理后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 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业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
未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 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要求;项目裁切工序会产生少量颗粒物,项目裁切机密闭,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项目生产用水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不设食堂,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产生量小,冲厕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职工盥洗废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
3、噪声: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水泵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均置于生产车间内,采用低噪音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出口软连接等措施降噪。项目夜间不生产。厂房材质为双层岩棉彩钢板。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原料废包装袋、边角料、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喷淋池底泥,收集后在危废间暂存,定期交由具有资质的危废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