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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和《财政部 **部 ****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有关规定,****公司2024****政府采购业务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2024年代理的“赤岗校区搬迁及设备迁移复原项目”(项目编号:****)等五个项目,具体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采购合同未包括验收条款。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条第(四)点的规定。
二、评标过程中摄像头未能全面覆盖。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今第87号)第三十九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事项一、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次检查情况,****公司对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机关。今后,你公司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完善评审场所设施并规范评标现场秩序,规范设置合同条款,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政府采购代理的专业化水平。
如果您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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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