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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事处于2025年12月26日中午收到《****服务中心等六家机构对〈****敬老院租赁项目〉招标质疑的回复》的再次异议书的邮件。
异议内容为:
1、标的物房屋不符合消防、抗震要求;
2、业绩设置不合理;
3、关于标的房屋使用要求的异议。
现对招标异议书内容回复如下:
项目实施单位已于2025年12月24日对标的物房屋消防、抗震及业绩设置相关异议已明确答复。
1、关于标的物房屋消防、抗震要求
现再次回复:招标公告中房屋租赁用途要求第3、4条已明确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后续相关报批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2、关于业绩设置要求
现再次回复: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3、关于标的房屋使用要求
回复:招标公告中房屋租赁用途要求第一条为: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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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