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28 08:41
怀环评〔202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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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红芯机制
炭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地址:******中学内,法定代表人:杨维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81MA4PU2N88G)于2025年11月3日向我局提交的《******公司红芯机制炭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我局已于2025年11月3日依法受理,并按规定完成了受理公示和拟审批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红芯机制炭厂项目位于**市龙船塘瑶族乡红心村。项目总占地面积3594.19m2,总建筑面积2816.7m2,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4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建设1栋生产厂房,布设原料区、竹炭产品区、烘干系统、破碎区、制棒区、炭化区以及配套其他基础设施和环保工程等。项目主要以竹屑、竹边角料为主要原料从事机制炭生产,年产环保机制炭1500吨。该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许可已于2018年10月实施建设,构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分局已于2023年7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洪市罚字〔2023〕4号),企业已按要求缴纳了罚款。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事务中心《******公司红芯机制炭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怀环事环评〔2025〕53号)及********分局预审意见,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及**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要求。在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明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内容实施,并全面严格落实相关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该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破碎废气、烘干废气、炭化燃烧废气、制棒废气须经“水喷淋+除雾器+布袋除尘器”处理,确保颗粒物、SO2、NOx排放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号)相关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烟气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严格控制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原料装卸、堆存粉尘采取“三面围挡+洒水抑尘”措施。各生产环节应加强设备管理、密闭等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VOCs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工业炉窑旁颗粒物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9-1996)表 3 中浓度限值。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分类”处理原则,合理布设厂区排水管网。喷淋除尘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周边农**地施肥,不得外排。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与妥善处置。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规定,严格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并送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废包装材料收集暂存后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产品、除尘器产生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加热炉炉渣用于农业堆肥,水喷淋沉淀污泥入炉焚烧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5.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做好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控措施。加强炭化区、废水沉淀池等区域防渗、防漏工作,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6.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和环境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7.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256t/a、NOx:0.639t/a、VOCs:0.416t/a。项目投入生产后,必须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项目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文件,全面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要求及时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五、《报告书》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管由********分局负责。你公司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和****分局及下列抄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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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