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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公司 |
| 发布时间:2025-12-26 |
| 投标截至时间:2026-01-05 09:00:00 |
| 各潜在竞谈人: 现对****集团****公司荣华山大道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沥青混凝土)采购招标文件(竞谈编号:****)作如下澄清、答疑。 一、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页码:P21) 增加内容:14.4因工期要求,供应单位要保证物资供应,当卖方发生第14.4.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买方有权向卖方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4.4.1(1)因卖方提供不合格材料,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买方有权从材料款中扣除 1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违约金,责令卖方改正,直至终止合同 14.4.1(2)卖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料、断供或因其他原因致使约定供应材料数量无法达到要求的,在买方发出第一次书面通知单后 2 天内拒不整改导致发出第二次书面通知单的,买方有权从材料款中扣除违约金 10万元人民币/次; 14.4.1(3)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的 3 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材料供应,每延期一天,课以10000 元的违约金。当没按进度时序完成时(工期达 50%,而供应量完不成40%),买方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专用合同条款中,所涉及的违约金(除逾期违约金),违约金在材料款中扣除。违约金处理不代表免除卖方按照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卖方仍应按时完成违约事项的整改工作,以避免受到再一次或进一步的违约处罚 其他内容不变。 ****集团****公司荣华山大道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