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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10月24日我局对以下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0月24日-2025年10月3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11-****705(兼传真)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E区137窗口****服务局城建环保科)
邮编:716000
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服务局关于同意设置**县中****公司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决定的公告 | 延行审城环发〔2025〕193号 | 2025年10月24日 |
附件:
****服务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