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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县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置提升改造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1月26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市**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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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1.修改后评分标准依旧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2.****政府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要求提供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存在将社保证明材料同时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3.供货期限设置为30日历天,且设置供货期加分,将供货期进一步缩短为28天不合理。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财政局于2025年12月10日收到该项目投诉,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了相关审查工作,对投诉书、招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质疑回复等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和调查。经审查,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所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该项目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财政局 | ||||
| 2025年12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