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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区****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2、公示时限:自信息发布起7个工作日。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4、联系方式
邮箱:cghbz@tht.****.cn
信函请寄至:******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开发区****办公室收(邮编:300384)。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津高新审建审〔2025〕196号 | 2025年12月25日 |
****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