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榕﹒合翠二期全过程咨询招标答疑纪要
招标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对招标项目编号为****《新榕﹒合翠二期全过程咨询》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补充如下:
一、澄清、修改、补充部分:
1、问:招标文件第122页项号14.6.2的第④点,明确本项目分两期建设,是否为两张施工许可证依次备案施工 建议:当一张施工许可证项目结束后,除总监外的专监和监理员理应允许调整备案。
答:删除本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4.6.2条款的第④点内容。
2、问:招标文件第13页明确合同计量工程师可兼任,但是第123页14.6.3条款中对造价工程师不在岗设置处罚条款,存在矛盾。 建议:造价工程师不在岗应免于处罚。
答:删除本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4.6.3条款中造价工程师内容。
3、问:招标文件第125页项号14.6.7.12的第⑤点。 建议:增加监理人已事前下发相关整改通知,并告知委托人情形除外。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问:招标文件第121页项号14.6.2的第②、③点,本项目监理费控制价为84万,项目过程中如变更总监需罚款30万,处罚比例严重失衡。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5、问:****监理部人员5人,太多了。理由:按2018.****.1执行的闽建建【2018】36号文、闽建建【2018】37号文,住宅小区建设工程60000平方米以下最多配备4人即可。 建议:删除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员1人。
答:拟担任本项目监理任务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中减少1名安装专业监理员,但需根据发包人现场实际需求增加相应管理人员。
6、问:招标文件第122页项号14.6.3,罚款金额上不封顶,存在不合理性。 建议:****监理部分合同价。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7、问:招标文件第126页项号14.6.7.13的第④、⑤点,由于监理人的履职不当,违约金按照合同价处罚不合理。 建议:****监理部分合同价为基数进行处罚。
答:本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4.6.7.13条款的第④、⑤点”内****监理部分合同价为基数计取。
二、其余按招标文件要求。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招标代理单位:****
日 期: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