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式平大道以北、方志敏大道以西变性土地地块位于**市**县式平大道以北、方志敏大道以西,总占地面积为41722.59m2(约62.58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433467°,北纬28.397165°。本次调查地块土地历史利用类型主要为工业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基地,其中工业用地历史上主要****造纸厂生产产区及宿舍办公楼,地块内构筑物已全部拆除,现状主要为未利用荒地,地面主要为杂草。本****政府收储阶段,暂无相关规划文件,本次调查是在地块规划不明拟收储的情况下展开,故按《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对本地块进行评价和管理。
本次调查中,地块内各监测点土壤样品中铬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 811-2011)表1中“住宅用地”筛选值,其余检测因子检测结果均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 36 /1282-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受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影响较小。
总磷检测结果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9)表1中Ⅲ类限值要求,石油烃(C10~C40)、四氯乙烷检测结果均满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二溴氯甲烷、三氯丙烷、六氯丁二烯检测结果均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表3中限值标准,六氯乙烷检测结果均满足《美国EPA通用土壤筛选值》地下水筛选值要求,可吸附有机卤素检测值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最严格的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限值,其余检测因子检测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限值要求。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受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实验室检测对本地块及周边区域现状和历史调查分析,地块属于未污染地块,第二阶段初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一步土壤详细调查等工作,可以按照未来规划用地进行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