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申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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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12-26 18:00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其他服务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37号)、《****政府关于建立**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24〕17号)、《****保障局 ****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委员会 ****民政局 ****总局****税务局 ****联合会关于印发〈**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北医保发〔2024〕15号)及《****保障局关于印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准入机制(试行)〉的通知》(北医保发〔2025〕5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结合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确定,****中心提前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条件

****医疗机构

1.指已取得卫****医疗机构****诊所备案凭证的机构。

2.根据服务管理能力,护理型床位不少于10张,专职医护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10,长期照护师等专职护理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5。

3.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在现址正常开展服务连续满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医疗执业许可证等资质证书开始日期至今均需满三个月以上),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应当配备可实时监控护理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系统和设备,并****社区护理时投入使用,加强内控管理。

(二)养老机构

1.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护理型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2.具备符合民政、住建、消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护理型床位不少于10张,医护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10,长期照护师等专职护理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5。

3.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在现址正常开展服务连续满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医疗执业许可证等资质证书开始日期至今均需满三个月以上),服务人数达10人以上,内设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室,具备获得执业资质的医生、护士和规范化培训的护理员。

4.应当配备可实时监控护理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系统和设备,并在提供机构护理、****社区护理时投入使用,加强内控管理。

(三)其他服务机构

1.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经营面积应达到80平方米及以上,在现址正常开展服务连续满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医疗执业许可证等资质证书开始日期至今均需满三个月以上),且服务场所使用期限或场地租赁期限剩余有效期限达2年以上。

3.规范经营、依法纳税,与单位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4.按照长护险待遇人员的护理需求,合理配置服务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经规范化培训的长期照护师等护理员不少于4名,第一注册地在该机构的执业护士不少于2名。

5.应当配备可实时监控护理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系统和设备,并在提供机构护理、****社区护理时投入使用,加强内控管理。

三、申报材料

(一)**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其他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的副本原件核验,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

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3.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应****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提****医疗机构,应提供其内设养老机构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三)与**市长护险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居民身份证(需提供原件核验、留复印件)。

(五)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需提供原件核验、留复印件)。

(六)提供****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护理区床位张数证明。

(七)**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2)。

(八)护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附件6)及相关资质证书。医生、护士需提供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护理员及长期照护师需提供获得相关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需提供原件核验、留复印件)。

(九)机构与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十)护理服务机构自身服务水平自评报告(PPT演示:含护理人员监管内容)。

(十一)配备可实时监控护理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系统和设备的佐证材料****社区护理的机构需提供)。

四、申报程序

(一)定点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向承办本辖区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递交申请资料,承办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受理;对需要更正或补正材料的出具**市长期护理保险业务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逾期视作重新申请;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市长期护理保险业务不予办理告知书。

(二)现场核验。承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核验,现场评估项目详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准入评估表》(附件3、4、5)。

(三)综合评估。完成现场核验后,承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意见。符合条件的,纳入预选定点护理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结果公示。承办机构将纳入预选定点护理机构名单统一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公示意见,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确定为预选定点护理机构;公示期内收到举报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取消当次申请等处理,必要时再次组织综合评估。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准入评估结果实行同城互认。

(五)政策及业务培训。承办机构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预选定点护理机构人员进行相关政策、业务培训。预选定点护理机构人员应参加相关考试,考试合格的,可与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协议;考试不合格的,重新进行培训和考试。

(六)接通服务系统。预选定点护理机构根据定点护理机构经办管理的要求,完成医保专线布设、使用测试及验收等工作。

(七)签订定点协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职责组织与预选定点护理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自愿签订定点协议,悬挂定点护理机构标牌;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将签订定点协议的护理机构名单统一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八)信息公布。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将确定的定点护理机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查询。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新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心发〔2025〕28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2.**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

3.**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医疗机构)

4.**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准入评估表(养老机构)

5.**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准入评估表(其他服务机构)

6.护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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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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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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