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随意终止!财政部划定红线这四种情况废标才合法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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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6

附件 近日,财政部发布第****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涉****总队2023年度信通类车辆项目(第二次招标)。该项目经历两次招标,两次废标,最终因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调查后宣布投诉成立,项目废标行为无效。


一、招标过程

1.首次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12月4日

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6日

废标原因:合同包1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而废标,合同包2和合同包3因无投标文件而废标。

附件


2.第二次招标

中标公告发布时间:2025年6月30日

废标时间:2025年7月16日

废标原因: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附件


两次废标,遭到供应商投诉。认为项目废标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财政部经过调查宣布投诉成功,项目废标行为无效!

附件


二、这四种情况废标才合法
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是: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也就是说,只要超出这四种情形,或者没按法定程序就作出的废标决定,本质上都是违规的,也是无效的。

****政府****管理部门,肩负着维护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合法开展的重要使命,其核心职责之一便是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规操作。

另外,也明确赋予了财政部门纠错的权力:如果投诉人针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财政部门就应当认定这个废标行为无效,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

对供应商来说,如果发现自己参与的项目存在违规废标的情况,别被动接受这个结果。

要及时收集好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废标公告这些证据材料,通过提出质疑、向财政部门投诉这种法定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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