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八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开发区(**区****建设局委托********开发区213C6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编制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开发区213C6地块
总占地面积:76701.84m2
地理位置:地块位于南太子湖绿道以北、花林路以南、中铁大****公司****公司以东、**联投以西
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区(**区****建设局
地块未来规划:R2二类居住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
调查缘由:地块历史规划用途由G1公园绿地变更为R2二类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通****开发区213C6地块及其周边企业使用历史、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等资料的整理分析,以及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初步确认该地块可能存在污染。主要污染途径为地块周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含重金属粉尘和有机废气的大气沉降和地块内河砂堆放及简易筛分,蔬菜种植及家禽养殖。即地块内生产活动过程造成土壤污染,以及周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可能随空气沉降到调查地块地表,造成地块表层土壤污染,然后通过污染物的纵向迁移污染深层的土壤。因此,为了确保调查的完整性和科学性,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二阶段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于2025年11月8日开展了现场快速筛查工作,于11月8日~11月11日、11月25日开展了钻探与采样工作。本次调查根据《**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指南(试行)》****环境局,2022年5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等要求,共布设49个土壤快筛点,8个土壤监测点位和1个土壤对照点位,共采集28套土壤样品和3套平行样,检测指标主要为重金属、VOC、SVOC以及pH、氨氮、硫化物;**4口地下水监测井,共采集4套地下水样品和1套平行样,检测指标主要为重金属、VOC、SVOC以及pH、氨氮、硫化物;布设了2个地表水监测点,共采集2套地表水样品和1套平行样,检测指标主要为重金属、VOC、SVOC以及pH、氨氮、硫化物;布设了2个底泥监测点,共采集3套底泥样品和1套平行样品检测指标主要为重金属、VOC、SVOC以及pH、氨氮、硫化物。
三、初步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于2025年11月****开发区213C6地块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及底泥样品采集,于12****实验室分析检测工作。调查期间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 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要求;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和《**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IV类标准限值要求;底泥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 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要求。调查结果显示,****开发区213C6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采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