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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办水保〔2024〕2号)、《****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水函〔2024〕721号)要求,我县组织开展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在全县二十五度及以上的林地、草地、裸土地区域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图斑993个,总面积51830.81公顷,分布于13个镇(详见附件)。
二、在划定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二十五度及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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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