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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124MA2U3RUL0H | 建设单位法人:钱文高 |
| 钱文高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安****经济开发区纬二路7号 |
| 智能家居及年产15万套金属衣帽间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_027-家具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130-金属家具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市 ****开发区纬二路7号 |
| 经度:118.29195 纬度: 32.13831 | ****机关:****环保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04-01 |
| 全环评〔2020〕2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124MA2U3RUL0H001Y |
| 2025-05-1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000 |
| 128 | 运营单位名称:**** |
| ****1124MA2U3RUL0H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124MA2U3RUL0H | 验收监测单位:**百****公司 |
| ****0103MADJT4Q61J | 竣工时间:2024-05-08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1-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2-2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1124h7Gpr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智能家居及年产15万套金属衣帽间项****经济开发区纬二路7号。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1万元。项目系租赁****公司厂房,购置生产设备。项目建成运营后年产1万套智能家居及年产15万套金属衣帽间。项目已通过**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号为****。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实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方面分析,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工艺、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要求进行建设。 | 实际建设情况:****智能家居及年产15万套金属衣帽****经济开发区纬二路7号。项目经**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号为****。项目系购买****公司的土地及厂房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人民币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8万元,占总投资比例的0.85%。项目建成五金生产加工车间,木材加工车间,机加工、金属表面前处理、喷塑和固化及包装车间及相关配套工程及设施,项目产能为:年产1万套智能家居及15万套金属衣帽间。 |
| 为便于组织生产,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对部分构筑物(如物料储存区、生产车间等)的平面布局(面积、位置等)进行了微调,但不会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不增加环境保护目标数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金属衣帽间生产工艺:(1)连续冲压-(2)成型(焊接)-(3)预脱脂、脱脂- (4)水洗1、水洗2-(5)硅烷化处理-(6)水洗3、水洗4-(7)水分烘干-(8)喷塑-(9)固化-(10)包装入库。 2、定制智能家居生产工艺:下料—封边—CNC钻孔—组装。 | 实际建设情况:1、金属衣帽间生产工艺:(1)连续冲压-(2)成型(焊接)-(3)预脱脂、脱脂-(4)水洗1、水洗2-(5)硅烷化处理-(6)水洗3、水洗4-(7)水分烘干-(8)喷塑-(9)固化-(10)包装入库。 2、定制智能家居生产工艺:下料—钉框、压框—双端铣—雕刻、封边—钻孔—清洁包装。 3、挂架清理工艺:抛丸。 4、纸箱印刷工艺:印刷-晾干。 |
| 为便于组织生产,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对非主要生产设备种类和数量、部分原辅料消耗量进行了微调,增加了挂架抛丸工序(辅助生产单元),项目新增1台印刷机,使用水性油墨,对部分外购纸箱进行印刷(辅助生产单元)。上述变动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总量(包括无组织废气排放量),不增加项目产能。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项目区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系统,规范排污口。雨水由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周边的雨水管网。项目废水主要为水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水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处理厂处理。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木工下料粉尘、钻孔粉尘、喷粉粉尘、固化废气、封边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木工下料粉尘、钻孔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喷粉粉尘经旋风+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固化废气和封边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满足《**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相关要求、燃烧废气满足**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60-2014)中表1的标准,NOx满足《关于印发**市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NOx<50mg/m3)。****工厂边界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敏感目标。 3、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为生活垃圾、边角料、滤芯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清槽废液、废润滑油和废活性炭。生活垃圾和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理;边角料收集后外售;滤芯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清槽废液、废润滑油和废活性炭属于危废,严禁随意排放,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要求,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厂内暂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落实了《报告表》及批复中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项目厂区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园区市政雨水管网。项目设置1个废水排放口、1个雨水排放口。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工件表面处****处理站处理后,经厂****园区市政污水管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经监测项目废水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项目落实了《报告表》及批复中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规范设置了6个废气排污口。木料板材下料、封边前处理工序废气负压收集经1套脉冲布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1#)排气筒排放。双端铣、雕刻工序废气负压收集经1套脉冲布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2#)排气筒排放。封边工序废气集气罩收集经1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3#)排气筒排放。2个喷塑工位(一用一备)喷塑废气负压收集分别经1套旋风+滤芯除尘器(共2套)处理后,合并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4#)排放。固化工序废气(含天然气燃烧废气)集气罩收集,经1套“水喷淋+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5#)排放。挂架抛丸工序废气负压收集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6#)排气筒排放。经监测项目废气排放符合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环评及批复要求,****工厂边界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经现场勘察,项目****经济开发区纬二路7号,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环境防护距离满足要求。 3、项目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经监测厂界噪声符合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4、项目产生的边角料、木粉尘收集后外售。塑粉粉尘收集后回用于喷塑工序或外售。挂架抛丸工序废物、废抹布、生活垃圾属于一般固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含油抹布(手套)属于危险废物,未单独收集,混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清槽废渣和废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空水性油墨桶由厂家回收利用。项目在2#厂房北侧设置1座20m2危废贮存库,3#厂房东侧设置1座100m2一般固废贮存库。全厂设置垃圾桶若干。 |
| 1、环评设计“固化有机废气采取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根15m高的3#排气筒外排。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5米高的5#排气筒排放”,变动为:固化工序废气(含天然气燃烧废气)集气罩收集,经1套“水喷淋+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5#)排放。固化工序生产工艺进行了优化,天然气燃烧废气直接进入烘道加热工件,未单独设置排气筒。 2、环评设计“木料板材下料,钻孔等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管道收集后,经脉冲布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变动为:木料板材下料、封边前处理工序废气负压收集经1套脉冲布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1#)排气筒排放。双端铣、雕刻工序废气负压收集经1套脉冲布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2#)排气筒排放。提高了废气收集率和处理率。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工程建设前,须将设计****分局污控股审核。项目建成后,建设项目需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第三方验收报告需报备案,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2、该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后,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避免或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根据《**县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核定表》(202012),该项目V0Cs总量指标0.0138吨/年、颗粒物总量指标0.0906吨/年。 4、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正在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25年5月15日完成了排污许可登记,登记编号:****1124MA2U3RUL0H001Y。公司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将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工作完成后将报******分局备案。 2、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后,企业将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避免或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经核算,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符合核定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4、项目已建成,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336 | 0 | 0 | 0 | 0.336 | 0.336 | |
| 0 | 0.084 | 0.27 | 0 | 0 | 0.084 | 0.084 | |
| 0 | 0.0009 | 0.027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6253.098 | 0 | 0 | 0 | 6253.098 | 6253.098 | / |
| 0 | 0 | 0.08 | 0 | 0 | 0 | 0 | / |
| 0 | 0.0191 | 0.187 | 0 | 0 | 0.019 | 0.019 | / |
| 0 | 0.0878 | 0.0906 | 0 | 0 | 0.088 | 0.088 | / |
| 0 | 0.0098 | 0.0138 | 0 | 0 | 0.01 | 0.01 | / |
| 1 | 化粪池、****处理站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工件表面处****处理站处理后,经厂****园区市政污水管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 验收监测期间,****智能家居及年产15万套金属衣帽间项目废水总排口中pH范围在7.1-7.6,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最大日均排放浓度分别为25mg/L、7.0mg/L、11mg/L、2.18mg/L,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最大日均排放浓度为0.274mg/L,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
| 1 | 1套脉冲布袋式除尘器 | **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7-2023)表1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木料板材下料、封边前处理工序废气负压收集经1套脉冲布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1#)排气筒排放。 | 木料板材下料、封边前处理工序废气排放口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2.82×10-2kg/h,既符合**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又符合**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7-2023)表1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 2 | 1套脉冲布袋式除尘器 | **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7-2023)表1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双端铣、雕刻工序废气负压收集经1套脉冲布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2#)排气筒排放。 | 双端铣、雕刻工序废气排放口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2.79×10-2kg/h,既符合**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又符合**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7-2023)表1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 3 | 1套二级活性炭装置 | **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7-2023)表1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封边工序废气集气罩收集经1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3#)排气筒排放。 | 封边工序废气排放口中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8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3.33×10-3kg/h,既符合**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又符合**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7-2023)表1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 4 | 2套旋风+滤芯除尘器 | **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7-2023)表1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2个喷塑工位(一用一备)喷塑废气负压收集分别经1套旋风+滤芯除尘器(共2套)处理后,合并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4#)排放。 | 喷塑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2.55×10-2kg/h,既符合**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又符合**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7-2023)表1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 5 | 1套布袋除尘器 | **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7-2023)表1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挂架抛丸工序废气负压收集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6#)排气筒排放。 | 挂架抛丸工序废气排放口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1.16×10-2kg/h,符合**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7-2023)表1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 6 | 1套“水喷淋+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执行标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7-2023)表1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执行标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60—2014)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执行标准:**市《关于印发**市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浓度限值要求。 | 固化工序废气(含天然气燃烧废气)集气罩收集,经1套“水喷淋+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5#)排放。 | 固化工序废气(含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口中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9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5.69×10-3kg/h,既符合**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又符合**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7-2023)表1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6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均符合**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60—2014)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mg/m3,符合**市《关于印发**市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浓度限值要求。 |
| 1 | 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 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 | 本次验收监测期间,****夜间不生产,昼间厂界环境噪声范围在52.5~58.3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
| 1 | 分区防渗 | 生产车间为一般防渗区采用砂石基层+抗渗混凝土防渗;事故池为重点防渗区采用抗渗混凝土防渗;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为重点防渗区采用防渗钢筋混凝土防渗;化学品储存区、围堰、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为重点防渗区采用黏土防渗层+抗渗混凝土防渗。 |
| 1 |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为生活垃圾、边角料、滤芯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清槽废液、废润滑油和废活性炭。生活垃圾和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理;边角料收集后外售;滤芯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清槽废液、废润滑油和废活性炭属于危废,严禁随意排放,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要求,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厂内暂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项目产生的边角料、木粉尘收集后外售。塑粉粉尘收集后回用于喷塑工序或外售。挂架抛丸工序废物、废抹布、生活垃圾属于一般固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含油抹布(手套)属于危险废物,未单独收集,混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清槽废渣和废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空水性油墨桶由厂家回收利用。项目在2#厂房北侧设置1座20m2危废贮存库,3#厂房东侧设置1座100m2一般固废贮存库。全厂设置垃圾桶若干。 |
| 1 | ****工厂边界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敏感目标。设置一座容积为60m3的事故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环评及批复要求,****工厂边界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经现场勘察,项目****经济开发区纬二路7号,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环境防护距离满足要求。****在1#厂房外北侧建设1座66m3(4.2m×10.5m×1.5m)事故池,用于事故废水、消防废水的收集。公司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5年4月23日经******分局备案,备案编号为341124-2025-023-L,环境风险等级为一般。储备了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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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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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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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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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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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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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