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现将2025年度预算执行、内控合规及风险管理等审计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1标段:
成交候选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响应报价:437000.00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特殊普通合伙) 响应报价:416914.58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事务所****公司 响应报价:459869.41元。
第2标段:
成交候选人:****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响应报价:464922.92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响应报价:437000.00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特殊普通合伙) 响应报价:416914.58元。
第3标段:
成交候选人:信永****公司 响应报价:746600.00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永信****公司 响应报价:738604.52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宏达基业****公司 响应报价:645800.00元。
第4标段:
成交候选人:永信****公司 响应报价:738604.52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宏达基业****公司 响应报价:632800.00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公司 响应报价:698000.00元。
公示期为自公示发布起3日。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并现场递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材料、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响应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4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另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附件1:被否决响应的响应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采 购 人:****
联 系 人:邱女士
电 话:0731-****7152
地 址:**省**市三一大道500号
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雷女士(项目负责人)、吴先生
电 话:0731-****5781/****2202
地 址:**市**区三一大道500号马栏山公寓综合楼
异议受理机构:****
电 话:0731-****7152
地 址:**省**市**区三一大道500号
监 督 机 构:****纪委**省监委驻****纪检监察组
电 话:0731-****7122
地 址:**省**市**区三一大道5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