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审批局
名称: ******县**供水建设项目审批意见
文号: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9日
效力状态:
审批意见: 大审环评[2025]16号
****建设**县**供水建设项目,位于**县兴大街与北******局对面,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5°7′47.201″,北纬36°18′12.500″;该项目已在我局进行投资项目备案(大审批备字〔2023〕104号),项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冀[2023]**县不动产权第****662号);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52025GG****569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运营期次氯酸钠溶液配制用水及绿化用水全部消耗,不外排;反冲洗水,回用于混合配水环节;污泥浓缩脱水废水,排入市政管网;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市政管网。项目应通过选购噪声低的设备,安装减振垫,封闭泵房,定期设备保养等措施减振降噪,项目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项目栅渣、污泥浓缩脱水后委托单位定期外运处置,用于建材生产,不暂存。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SO2 0t/a、NOX 0t/a、COD:0.518t/a、氨氮:0.026t/a。投运前应完成上述指标交易。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项目建设完成,应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后方可投产。项目的事中事后****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