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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29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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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隽祺****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高岭土矿可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申请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高岭土矿可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临时用地,使用**县关刀镇台源村、**村土地,用地总面积为2.5666公顷,其中农用地2.5533公顷,建设用地0.0133公顷。不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本临时用地用于高岭土矿可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材料堆放、临时办公用房。
三、你单位应按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足额拨付补偿资金,并依法缴纳复垦保证金。
四、在使用期内,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临时使用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如需要永久使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临时用地使用时间至2027年12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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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