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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生成日期:2025-12-29 |
| 青生发〔2025〕236号 | 关键字:|
| 厅办公室 | 发布机构:
青生发〔2025〕236号
****生态环境厅关于**九州****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批复
**九州****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请示》(海医链〔2025〕2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悉。经审查,你公司已补齐法人变更所需材料,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变更条件,同意辐射安全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由“刘兰芳”变更为“王晓丽”,其余要素不作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厅将于批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
经查,你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完成营业执照法人变更后,未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时限办理变更。****公司系首次出现此类违规情况,且主动补报申请材料,未造成辐射安全隐患或其他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司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为规范后续核技术利用活动,经许可后,严禁超许可种类及范围开展射线装置相关活动;严禁伪造、变造、转让辐射安全许可证。如你公司变更名称、地址、法人,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须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杜绝此类程序性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环境局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公司核技术利用活动的监管,如再次出现违反辐射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复送至所在辖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厅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