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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16
地址:**市龙蟠大道99****管理局****管理局****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年提炼4800吨焦油环保技术改造项目
二、建设地点
**市**县武岗镇工业集中区
三、建设单位
****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长****公司
五、项目概况
公司现状接收并利用实友****公司、**中****公司等公司产生的苯酚焦油(涉及危险废物代码为261-012-11、261-070-39)4800吨/年,通过对生产工艺技术路线进行优化(主要通过对苯酚焦油分解工序进一步升高初蒸环节温度,使得原先塔釜流出的油类物质大部分从塔顶蒸发后再进行冷凝成燃料油),进一步实现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化。技改后产品包括苯酚、苯乙酮、α-甲基苯乙烯、异丙苯和燃料油,本次技改后年接收并利用的苯酚焦油量不变。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进一步优化本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装备和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各类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气应实行分类收集和分质处理,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与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处理,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气采用密闭收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与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废气经过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气(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经密闭收集后通过8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生产装置区和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酚类参照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中的相关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酚类参照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 4812.3-2024)表4中相关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 4812.3-2024)中表3排放限值要求。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厂区污水管网应可视化设置。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初期雨水与冷却循环废****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的满足**县武岗镇工业集中区北侧污水处理设施接管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接入**县武岗镇工业集中区北侧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机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废库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污泥、废活性炭、废导热油、釜底残液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体废弃物应依法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设置180m3自流式应急事故池和17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和初期雨水,落实事故废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初期雨水自动截断、切换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生产装置区、储罐区、锅炉房、污水处理站、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危险废物暂存间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七、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项目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多次公示,介绍了环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拟采取的措施等,使公众能够了解拟建项目概况、建设目的、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及主要评价结论,听取公众对项目建设的进一步意见及对拟采取环保措施的意见,同时公布了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以便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我局在受理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八、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表(2406-341124-07-02-480114)
****分局预审意见(全环评〔2025〕81号)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