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管委会:
你委《关于审查********集团年产50万吨4N5级高纯石英、10万吨半导体级高纯石英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北**报〔2025〕25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专业机构评审,现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如下:
一、依据**中****集团****公司出具的《关于完成评审工作的报告》(中地字〔2025〕38号),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已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登记备案(项目代码:****),项目建设性质为**。项目总投资62800万元,建设单位为****,建设地点位于****县乌家循环工业产业园四五期北侧80亩地块。项目主要建设年产50万吨4N5级高纯石英、10万吨半导体级高纯石英材料自动化生产线,配套建设高纯车间、合成车间、多功能加工处理车间、产品监控车间及给排水、电气、消防等辅助设施。项目拟于2027年9月建成投产。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扣除可再生能源后)不超过6240.64吨标准煤(当量值)/14776.06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县“十五五”能源消费总量。项目主要能源消费品种为电力和柴油,其中:年消费电力5515.41万千瓦时(外购电力5077.59万千瓦时,光伏发电自用437.82万千瓦时),年消费柴油0.192吨。项目4N5级高纯石英单位产品能耗不超过4.97千克标准煤/吨,半导体级高纯石英单位产品能耗不超过45.60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3128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超过20534.36吨,计入**县“十五五”碳排放总量。项目4N5级高纯石英单位产品碳排放不超过0.0145吨二氧化碳当量/吨,半导体级高纯石英单位产品碳排放不超过0.1329吨二氧化碳当量/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不超过0.4346吨二氧化碳当量/万元。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节能降碳工艺,选用高效节能降碳设备,落实各项节能降碳措施,确保项目能效、碳排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碳排放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要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碳排放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如项目投产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等相关指标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对完成节能降碳目标造成不利影响,你委须跟踪督促项目单位采取有效的节能降碳措施,有效化解不利影响。
七、**县要做好节能挖潜和控煤减煤工作,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绿电消费和绿证购买力度,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节能降碳目标。
八、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或要求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若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政府,****委员会、****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