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塑料水槽及瓦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贵港-平南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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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塑料水槽及瓦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12-26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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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塑料水槽及瓦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属于**项目,****农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21'24.427",北纬23°29'53.383"。项目租用****公司****公司内闲置厂房4210.74m2,项目共建设4条水槽及瓦板,每条生产线生产能力均为250吨/年。建成后可生产塑料水槽500吨/年及瓦板吨500吨/年,总产能1000吨/年。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15.6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5.6%。

二、******局的选址意见,本项目选址全部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矿产**,符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235年)》管控要求。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投料、拌料、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粉碎产生的粉尘分别采用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厂区所有地面硬化,保持厂区地面和道路清洁,加强管理,以减少无组织粉尘的产生,确保项目运营期颗粒物的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塑化挤出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中的二级标准要求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的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采用三级化粪池处理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用于周边旱地施肥。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废机油、含油抹布、废弃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做到应收尽收,应管尽管,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布袋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包装废材外售给废旧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4号令)、《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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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26日
标 题:****关于塑料水槽及瓦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文字号:贵环审〔2025〕191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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