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计局对**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三期)项目进行了审计,并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三期)项目经****科学技术局审批,于2023年12月25日获批立项,2024年5月17日获批可行性研究报告,2024年7月10日获批初步设计。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华侨管理区,规划总用地面积56015.684平方米(约84.024亩),总建筑面积44563.39平方米,项目概算总投资21677.8689万元。
(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建设单位于2024年9月29日与施工中标单位(联合体)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16478.10万元,工期470日历天。项目于2024年12月14日开工建设,截至2025年6月26日,5#楼、7#楼、8#楼主体结构已封顶,6#楼混凝土部分完成封顶,钢结构基础施工已完成。
(三)项目资金支出情况
截至2025年5月30日,工程项目总支出10836.42万元。其中:购买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673.00万元,项目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331.31万元,工程进度款9832.11万元(包含预付款4937.03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积极组织实施**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三期)项目建设,基本能够按照项目建设程序报批,为项目顺利实施做了较好的准备。但此次审计发现,其在项目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项目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应予以重视并及时纠正。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开工前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未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未及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工前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项目招投标时未按实际需要,合理规定可分包范围;重复签订土壤氡检测项目合同;检测服务合同未约定钢结构工程检测;未按规定签发开工令等。
四、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局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并提出以下审计建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五、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规范落实整改。截至2025年12月,审计发现问题基本完成整改。具体整改结果由******公司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