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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督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 2017〕 36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 号)及《****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了彭水县普子河**河段综合治理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会议。
验收报告主要结论为:项目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完成了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防治措施,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总体合格,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目标值,依法依规足额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符**土保持设施验收条件,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