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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冬女不动产继承权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继承权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面积(平方米) |
| 胡志刚 |
郑冬女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精品商厦店面 |
婺房权证**镇字第****855号 |
建筑:20.59㎡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中心****中心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