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市****公司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5-12-29 11:32 至 2026-01-13 11:32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12087.98 | |||
| 工业活动历史 | -1998.3 | 活动历史 | 土地所有权人为有色地质五队,用作锦**库 | |||
| 1998.3-2007.5 | 活动历史 | 土地所有权人为**市****公司,暂未开发利用 | ||||
| 2007.5-2013.5 | 活动历史 | 土地所有权人为**市****公司,租赁给**市****公司进行铋渣冶炼 | ||||
| 2013.5至今 | 活动历史 | 土地所有权人为**市****公司,地块空置,暂未开发利用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地块未来规划为工业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省****工业园区 | |||
| 经度 | 116.918748 | 纬度 | 28.397694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07-07 至 2025-12-29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李成 | 单位联系电话 | 151****1951 | ||
| 样品检测单位 | ||||||
| ******公司 | ||||||
| ******公司 | ||||||
| 钻探单位名称 | ||||||
| ******公司 | ||||||
| 土壤是否超标 | 是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砷 镉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付工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73****1461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企业 | 土地使用权人 | **市****公司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刘总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9****0933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鹰****工业园区 | |||||
| 报告主要结论 | **市****公司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省鹰****工业园区,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55′7.493″,北纬28°23′51.697″。地块占地面积约12087.98m2(约18.13亩)。地块东侧隔议事亭路****医院,南侧隔206****停车场(违法肇事车辆扣押场)及****供应站,西侧隔林地为******公司,****驾校。 根据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地块1998年3月前主要用作有色地质五队锦**库,1998年3月至今,地块所有权人均为**市****公司,仅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租赁给**市****公司从事铋渣冶炼,其余时间段均未从事生产活动,2013年**市****公司停产,地块内设备拆除后空置再未开发利用。******局**分局提供的证明材料可知,地块现状为工业用地,拟规划为工业用地,对应GB36600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废处置场和工业集聚区关停、搬迁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审。 ****实验室检测分析结果,得到以下结论和建议: (1)地块内S09土壤监测点位砷及镉检出值分别超过**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第二类用地的管制值及筛选值,S03土壤监测点位砷检出值超过**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其他土壤监测点位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pH、铋、碲、锡、锑、锌、钴、银、硒、钼、铍、氟化物、丙酮、二噁英、石油烃(C10-C40)等均远低于**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第二类用地方式的筛选值,丙烯腈、甲基叔丁基醚满足《美国EPA通用土壤筛选值》(2016年5月版)中工业用地土壤筛选值要求,碲能满足荷兰《Soil Remediation Circular 2009》表2要求。 (2)地块内地下水35项常规监测因子及铋、碲、镍、锑、钴、银、钼、铍、苯乙烯、二氯乙烷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石油烃(C10-C40)满足《**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1.1-二氯乙烷、丙烯腈、甲基叔丁基醚满足《美国EPA通用土壤筛选值》(2016年5月版)中饮用水地下水筛选值要求,碲能满足荷兰《Soil Remediation Circular 2009》表2要求,该地块内地下水受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影响较小,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良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