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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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25年度移民后期扶持太阳能路灯采购安装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市2025年度移民后期扶持太阳能路灯采购安装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市2025年度移民后期扶持太阳能路灯采购安装项目品目一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送桥镇扬菱路工业集中区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1)采购文件主观方案分:“供货、安装方案及质量保障措施”、“售后服务方案”这两项内容评审标准模糊,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中缺乏客观衡量依据,自由裁量权过大。(2)两项主观方案未与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该项目方案评审指标“内容全面详细”、“内容较全面详细”、“内容较全面”、“内容不够全面”;“可行性强”、“具有可行性”、“具备一定可行性”、“可行性较差”等模棱两可的非量化用语表述,而是由投标人各自发挥、自行编写,再由专家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哪家属于“可行性强”、“具有可行性”,哪家属于“具备一定可行性”、“可行性较差”、“全面”、“较全面”、“不够全面”这些抽象的形容词显然不能作为量化评审因素。相当于使用“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评判标准。 (2)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二节商务要求中,未有详细的安装、供货、售后要求,只有60天的工期和48小时的售后时限。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黔财采[2018]2号》:二、进一步做好采购文件编制工作、(二)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请求:更正采购文件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经核查,本项目各品目采购文件主观方案分设置及商务要求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黔财采(2018]2号文要求,采购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人要求,此次质疑事项不成立。故本项目各品目采购文件不作调整。如贵公司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该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文等相关规定。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附件_566842844_359097060.pdf下载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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