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项目公示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12-29 |
| 文 号 | 时 效 |
拟对****汽车塑料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建设地点:大生工业集聚区
建设单位:****
基本情况:公司拟投资约100万元,租赁泰****公司闲置厂房约1000平方米,外购注塑机等设备,建设汽车塑料配件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将具备年产20万套汽车配件的生产能力。
公示情况:2025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26日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建设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处理厂处理。
2.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注塑/吹塑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1)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相对应的排放限值;氯乙烯、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1)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非甲烷总烃、甲苯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 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建筑隔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执行相关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废 妥善处理各类固废,不得擅自外排;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回收部门处置。危险固废——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5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523-****2411
地址:**市**东路62号,市数据局二楼生态环境窗口
邮编:2254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