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2026年**市执法艇运行及服务外包第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09-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瓯德****公司
地址:**省**市鹿****街道东游路59号东游大厦1501室
被投诉人 1 :**市****公司
地址:**省**市鹿**牛山北路13号牛山商务大厦605室
被投诉人 2 :****水利局
地址:**省**市鹿**南汇街道绣山路198号水利大楼
相关供应商 1 :****
地址:**省**市鹿****街道**花苑10幢
相关供应商 2 :****公司
地址:**省******车站大道789号H幢505室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瓯德****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2025年—2026年**市执法艇运行及服务外包第二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10月14****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4日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投诉人实际诉称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资格条件。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设置内容及专家论证意见,本项目实际采购内容为“服务外包”,不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经审查,招标文件亦未将“劳务派遣许可”或“劳务派遣业务备案”设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因此,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并不以具备劳务派遣许可或进行相关备案为前提。另结合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存在个别瑕疵,予以指正,但该瑕疵并不改变本项目采购内容实质为“服务外包”的性质。据此,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均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2025年—2026年**市执法艇运行及服务外包”(项目编号:****)项目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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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9日
附件信息:
行政裁决书(瓯德船务).pdf (8.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