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关于**市2025年度第六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地块(地块编码:****)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监测****公司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5-12-29 15:19 至 2026-01-13 15:19 | |||
| 行政区划 | **省-**市-**高新区 | 地块面积(m2) | 10241.00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教育用地(0804)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高新区规划路以东、纺织大道以西、咸兴路以南、留印路以北 | |||
| 经度 | 108.601590 | 纬度 | 34.303230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09-10 至 2025-12-10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监测****公司 | 单位联系人 | 王姣红 | 单位联系电话 | 183****8841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王姣红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3****8841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其他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孙翰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029-****7286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市高新区 | |||||
| 报告主要结论 | 1 项目概况 **市2025年度第六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地块位于**市高新区规划路以东、纺织大道以西、咸兴路以南、留印路以北。地块总面积10241平方米,由地块一(2973平方米)和地块二(7268平方米)组成,****中心坐标为:东经108.60159°,北纬34.30323°。调查地块原土地利用类型为集体农用地(水浇地(0102)、其他林地(0304)、其他草地(0403)、农村道路(0601)、坑塘水面(1704)、田坎(2303)、居住用地(0703)),土地责任人为****。本次调查地块现处于拟报批阶段。 依据《关于**市2025年度第六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地块信息核实意见》******局****开发区分局,2025年9月1日)等资料明确,调查地块规划用途为教育用地,结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调查地块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教育用地(0804)”。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中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调查地块内居住用地以及其他用地没有明确的界址坐标,不能清楚的分离出住宅用地范围,所以调查地块内各类用地合并一起调查。为此,2025年9月28****环境局高新分局下达《关于**市2025年度第六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要求按照相关法规**策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5年9月4日,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监测****公司(以下简称“调查单位”)对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 场地概况 **市2025年度第六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地块位于**市高新区规划路以东、纺织大道以西、咸兴路以南、留印路以北。地块总面积10241平方米,由地块一(2973平方米)和地块二(7268平方米)组成,****中心坐标为:东经108.60159°,北纬34.30323°。调查地块现状主要为空地、其他林地。调查地块土地责任人为****。本次调查地块现处于拟报批阶段。 3 工作方案 调查单位****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局****开发区分局、咸****集团有限公司、**村委会、村民及周边企业等部门收集资料,查阅地方志官网,开展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分析等方式开展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 调查结果 我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12月10日对调查地块及其周围区域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阶段主要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 通过第一阶段的调查确认,调查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排放等活动;调查地块内及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废液、废渣的泄露、倾倒或填埋);调查地块内及相邻地块不存在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已有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调查地块内及相邻地块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 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不存在来自周围区域污染风险,满足后期规划用地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工作,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