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2023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果化镇那吉村地良屯工程
三、采购日期:2025-10-2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槐安东路121****广场写字楼A座
被投诉人 1 :****改革局
地址:****市****信息中心大楼4楼
被投诉人 2 :**北部湾****公司
地址:**市高新区科园东四路7号信远大厦25层2515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5年10月29日就**市2023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果化镇那吉村地良屯工程(项目编号:****)评审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11月3日对投诉人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5年11月28****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予以正式受理,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经查询采购信息公示“**市2023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果化镇那吉村地良屯工程”的成交供应商******公司拟派项目经理为黄业奎,黄业奎同时在“2024****水库移民后****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提前批)项目**市黎明乡高桥村食用菌项目(三期)”项目任项目经理,存在在建情况,我公司请求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重新进行评标,并进行相关处罚。
经审查,本项目2025年10月27日开标,在参与本项目投标之前的2025年10月24日,******公司对“2024****水库移民后****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提前批)项目**市黎明乡高桥村食用菌项目(三期)”项目经理完成了变更申请,由黄业奎变更为冯心昉,不存在在建情况。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收到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收到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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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