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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321MA22LEGM7P | 建设单位法人:丁坚 |
| 刘凤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 |
| **省**市**宋楼镇木业科技产业园1号路2号 |
| ****集中式生物质热电联产应急备用30t/h燃气锅炉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30-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 |
| 建设地点: | ****** ****** |
| 经度:116.585556 纬度: 34.60250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4-28 |
| 徐丰环项表〔2025〕2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321MA22LEGM7P001V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82 |
| 1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321MA22LEGM7P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江****集团****公司 |
| ****0300MA1W62R08L | 验收监测单位:****集团有限公司 |
| 913********938071U | 竣工时间:2025-06-2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2-0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2-2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news/2157.html |
|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依据丰政务办备〔2024〕170号,本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利用厂区现有地块建设****集中式生物质热电联产应急备用 30t/h燃气锅炉项目。项目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新增一台30t/h备用天然气锅炉,备用锅炉与现有项目的生物质锅炉不同时运行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总投资582万元,利用厂区现有地块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新增一台30t/h备用天然气锅炉,备用锅炉与现有项目的生物质锅炉不同时运行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生产工艺:现有化水车间-天然气锅炉-供热管网等。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生产工艺:现有化水车间-天然气锅炉-供热管网等。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锅炉排污水)经收集降温后通过管道全部排入回用水池作为绿化及道路浇洒用水全部损耗,不进入循环冷却水系统(燃气锅炉运行时现有项目循环冷却水系统不运行),故本项目运营期间无生产废水外排。燃气锅炉排污水水质中pH值、氨氮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标准限值,水质中COD、SS参照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全盐量参照**省地方标准《南四湖流域(**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576-2023)表4标准限值。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中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颗粒物、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气锅炉”标准限值。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4、严格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1、本项目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锅炉排污水)经收集降温后通过管道全部排入回用水池,作为绿化及道路浇洒用水全部损耗,不进入循环冷却水系统(燃气锅炉运行时现有项目循环冷却水系统不运行),不外排。根据验收检测数据,燃气锅炉排污水水质中pH值、氨氮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标准限值,水质中COD、SS参照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全盐量满足**省地方标准《南四湖流域(**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576-2023)表4标准限值。 2、本项目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根据验收检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中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颗粒物、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气锅炉”标准限值。 3、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合理布局、隔音、减振等措施,根据验收监测数据,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4、本项目无新增固废产生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做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 2、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3、你公司应按****委员会(徐安发〔2020〕1号)文件要求做好应急防范工作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安全生产评估工作,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并依法进行安全设计和验收。同时加强施工期及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4、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及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验收报告经公示后,须报我局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执法局负责,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5、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全厂卫生防护距离维持原有(厂界外50米)卫生防护距离。项目现****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项目卫生防护距****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6、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 实际建设情况:1、天然气锅炉区已按照环评要求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天然气锅炉房污水管线设置为重点防渗区,锅炉房其他区域设为简单防渗区,防止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 2、已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件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并设置标志牌。 3、建设单位正在进行环保设施安全三同时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 4、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本项目为排污许可证管理,已重新申报排污许可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0321MA22LEGM7P001V 5、本项目全厂防护距离维持原有(厂界外50米)卫生防护距离。项目现****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6、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4.6173 | 0 | 7.17 | 0 | 0 | 4.617 | 0 | |
| 1.566 | 0 | 3.585 | 0 | 0 | 1.566 | 0 | |
| 0.077 | 0 | 0.359 | 0 | 0 | 0.077 | 0 | |
| 0.01 | 0 | 0.036 | 0 | 0 | 0.01 | 0 | |
| 0.198 | 0 | 0.563 | 0 | 0 | 0.198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0.16 | 0.036 | 29.826 | 1.626 | 0 | 8.57 | -1.59 | / |
| 21.08 | 0.395 | 47.954 | 3.373 | 0 | 18.102 | -2.978 | / |
| 1.34 | 0.01 | 11.489 | 0.214 | 0 | 1.136 | -0.204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燃气锅炉 | 燃气锅炉排污水水质中pH值、氨氮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标准限值,水质中COD、SS参照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全盐量参照**省地方标准《南四湖流域(**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576-2023)表4标准限值 |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锅炉排污水)经收集降温后通过管道全部排入回用水池作为绿化及道路浇洒用水全部损耗,不进入循环冷却水系统(燃气锅炉运行时现有项目循环冷却水系统不运行),故本项目运营期间无生产废水外排。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燃气锅炉排污水水质中pH值、氨氮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标准限值,水质中COD、SS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全盐量满足**省地方标准《南四湖流域(**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576-2023)表4标准限值。 |
| 1 | 燃气锅炉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气锅炉 ”限值要求 | 本项目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天然气锅炉排放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气锅炉 ”限值要求。 |
| 1 | 燃气锅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天然气锅炉运行,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合理布局、隔音、减振、消声等措施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4个监测点昼间噪声测值在(50~63)dB(A)。昼间噪声测量值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 1 | 严格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本项目无新增固废产生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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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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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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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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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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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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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